浅议新《行政诉讼法》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
2016-02-02刘建勇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刘建勇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浅议新《行政诉讼法》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
刘建勇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新《行政诉讼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我国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其宗旨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在敦促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同时也为公安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和新的挑战。
一、新《行政诉讼法》与公安执法相关的修改内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覆盖从总则到执行的全部内容,而每一部分的修改都对公安执法工作带来启示和约束。
(一)立法宗旨明确公安执法工作原则
立法宗旨是贯穿整部法律的主体思想,为行政诉讼开展提供基本纲领,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法目的修改为四重即法院公正、及时的审判;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监督行政权。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是用以解决旧法规定行政案件不得调解带来“案结事不了”的实践尴尬。新法允许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自由裁量等情况下适用调解,这有利于公安机关被诉后问题的实际解决。立法目的将旧法“维持行政权”改为“监督行政权”,即在总则上明确新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严格约束与监督。
行政诉讼在过去面临着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对此新法在立案环节采取立案登记制,并将原告范围由行政相对人扩大至行政相关人,采取宽口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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