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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化参与问题*

2016-02-02宋维俏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宋维俏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试论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化参与问题*

宋维俏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社会化参与是社区矫正的特征和优势,社会力量可以称为“社会资源”,是指在社区矫正中可以利用的一切社会人力、组织、设施、技术、资金总称,本文中主要探讨社会人力、组织的参与。在实践中社区矫正社会化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矫正的效果,因为将罪犯置于非监禁场所服刑,仅仅靠有限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难以完成复杂的矫正工作,而对社会力量有效吸收、利用是社区矫正成功的关键。目前,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中社会化参与依然没有受到很大的重视,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社区矫正社会化参与现状

(一)社会参与度较低,参与力量单一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的社会化参与主体有:专职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矫正对象的亲属和保证人,就读学校和就业单位。但在实践中,矫正的主体力量是基层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社会力量参与的较少,一般情况下矫正小组成员只有家属和基层自治组织。其原因主要为:一是村(居)民委员会或因害怕承担责任或以对矫正对象不了解为由拒绝参与矫正;二是社工队伍发展滞后,偏远地区缺乏专职社会工作者,聘请社工参与矫正没有保障。

(二)社会力量专业性不强,人员素质偏低

从目前参与到社区矫正的社会人力来看,专职社会工作者占主导,现有的社工队伍结构,除了少部分是招聘的应届、往届大学生外,更多的是从法律服务所等其他部门照顾性安置或“转岗”而来的中老年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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