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行政问责的现实困境与原因分析*
2016-02-02雷小欣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主体
雷小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地方政府行政问责的现实困境与原因分析*
雷小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一、我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在实践层面的综合现状
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是责任政府发展依据的重要制度,是实现对地方政府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责任的提升源于权力的扩大。中央权力的下放使得地方政府需要自主决定地方相应事项。在辖区内,地方政府的决策涉及地方经济、科技等多方面的内容。职责的扩展客观上要求地方政府责任能力提升。随着法治发展的步伐,地方政府行政问责也呈现主体多样化的特点,问责的方式和内容日趋丰富。部分地方性问责办法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主体向政府以控告、举报的形式发起问责。司法仲裁机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授权享有发起问责的权力。网络社交平台也为公民问责政府提供了相对迅捷的信息平台,网络问责群体成为异体问责群体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问责主体趋于多样化的同时,问责方式也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而出现了多样化的进程。除了传统的控告、举报之外,通过网络、借助微博等网络平台监督、批评和谴责官员的情形也不少见。[1]在地方问责发展过程中,问责主体在对政府的监督和自身权利维护上不再局限于了解单方传递的信息,更倾向于对信息中蕴含的决策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的监督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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