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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口供排除“等”字析义*——以“两高”司法解释为视角

2016-02-02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规则

陶 亮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非法口供排除“等”字析义*
——以“两高”司法解释为视角

陶 亮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近年来,接连发现我国刑事案件中存在“真凶出现”和“亡者归来”的案件,这是十分不正常的,冤假错案全世界皆有之,但这样的情况中国可能是独一份,这不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在理论界引发广泛的注意和探讨。笔者认为,非法口供的排除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入点,在这之中,对“等”字应有之含义的还原又显得尤为重要。

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①、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那么在此处“等”字是何意义?解释此“等”字有何必要性?实务和理论界又存在什么矛盾和不足?本文将以“两高”司法解释为视角,对以上问题做出探讨,希冀可以对之后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近几年来,对非法口供排除的研究成为了学界,甚至民间大众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其中的“等”字,各有各的理解。在司法实务中亦是如此,真正完全统一的规定并没有出台,导致相同的案子换一个法官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这不仅会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放大,容易滋生腐败,同时对我国司法的权威性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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