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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资源的调查现状及其原因探析

2016-02-02邓冬旺

中国林业经济 2016年4期
关键词:权属生态效益森林资源

邓冬旺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广州 510000)

生态建设

我国森林资源的调查现状及其原因探析

邓冬旺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广州 510000)

依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并借鉴相关的森林资源利用模式和权属配置的理论思路,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在进行森林资源利用模式,从传统的获得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转型为兼顾经济效益并利用森林发挥生态效益。针对此背景,对我国森林资源进行现状分析和深层次的原因探析,为相关的决策部门提供有益借鉴。

林业经济;森林资源;权属配置;生态效益

当今林业发达国家纷纷在进行森林资源利用模式的转型,即从传统的通过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效益,同时也兼顾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之模式,转型为利用森林发挥生态效益,同时兼顾其经济效益之模式。在我国,自1998年长江洪水后,随着国家对《森林法》的修改以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越来越受到重视,森林资源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功能向以生态效益为主要功能的转化成为大势所趋。森林资源功能的转型,使传统的森林经营者在权属配置—权利—利益的流程中利益难以实现,生存无法维持,发展欠缺动力,从而导致森林资源缺乏必要的投入,森林资源健康发展无从谈起,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难以发挥,这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重视权属—权利—利益实现的流程,使对森林发展的投入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事[1]。

从实现权属配置—权利—利益的流程入手,完善我国的森林资源权属配置体系并有所突破,使权属主体能够通过对森林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为人们提供生态利益,并在尽量减少对森林资源的消耗的情况下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本文将寻求解决我国森林资源长期低水平运作而导致的主要是生态效益缺失的问题之答案。

1 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

1.1森林覆盖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共进行过八次森林资源状况清查工作。其中,全国性的清查工作进行过六次,其余两次由于条件所限,所得出的结果为估算值或局部调查加估算值。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自建国以来,曾经经历过两次负增长并有所回升,但在1993年第四次全清查以前从未超出过15%。因此,我国的森林覆盖率长期以来一直徘徊在低水平维持状态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全球相比,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52%,排在世界的第130位。值得一提的是从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清查的统计看,我国的森林覆盖率有了明显的增加,似乎证明着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已经摆脱了低水平的徘徊,开始进入了高增长阶段。但是,实际上,这两次明显的增长很大部分得益于在统计过程中把灌木林和四旁树都计算到森林面积中,以及以“北杨南桉”为代表的速生丰产林的广泛种植,而实实在在发挥着生态效益的森林其面积的增长则并不象显示的数字那样可观。

1.2对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调查

回顾我国对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经历了从建国之初到20世纪80年代初以木材采伐为主的利用方式,20世纪80年代以平衡发展、永续利用、综合经营的利用方式,20世纪90年代初以分区发展利用与分工发展利用为主的利用方式,以及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林业可持续发展利用为主的利用方式等几个阶段。可以说,各个阶段的森林资源利用方式都是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要求而提出来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体现了人们对于森林的生态功能的逐渐重视。但是,上述对森林资源利用情况的阶段都是理论性的划分,实际上,我国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始终坚持着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其他利用方式为辅的格局,而这种经济发展往往是以牺牲森林资源的其它功能为代价的,直言之,在利用森林发展经济时仍然持续在“把树砍了用来做……”的老方式上,森林资源利用方式单一、综合利用水平低仍是我国森林资源利用情况的基本现状。

2 森林资源功能缺失的原因探析

所谓的权属,传统理论认为指的是所有权的归属,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所有权不再仅局限抽象的理解,而是往往把它和其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联系起来进行阐释。权属的配置,大体上应包括:权属主体、权属的客体、权属的内容结构以及权属最终在实际上能否转化为应有之利益(即权属的实现)等内容。权属的主体指的是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是谁;权属的客体则指的是权属主体对什么享有权利;权属的内容结构则决定了权属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否丰富以及是否合理;权属能否转化为利益则是评判权属是否形式化的标准,如果从法学基础理论角度分析这一阶段的权利形态,其应属于实有权利的范畴[2]。

但是,权属配置得当仅仅是森林资源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它并不能保证森林资源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实现,要实现这一目的,关键应在于权属配置下的权利能否保证利益的实现,即权属配置—权利—利益流程的实现,因为只有利益的存在,才能刺激具有趋利性的人产生行为的积极性,也即只有足够的利益,才能趋使森林经营者积极地管护、经营森林资源。就我国目前的森林资源权属配置的法律现状而言,我国森林资源在权属配置上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2.1森林主体结构不尽合理

在权利要求不高和权利类型不丰富的情况下,我国森林资源权属的配置长期以来一直沿席着计划经济以来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森林资源中林地、林木归属于国家或是集体所有,森林里的动植物资源则都归属于国家所有,这样的权属结构在计划经济时代非常有利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从而也建立起了有序的森林资源利用规划。但是这种毫无激励、按部就班的权属结构的致命弱点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和集体都是非常空洞的,国家和集体都没有实际作为权利主体去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必需借助于具体的实体或是个人来完成,这实际上导致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不明确。尽管随着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大一统的格局已被打破,但对森林资源的的配置仍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作为法律上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仅处于从属地位[3]。

2.2森林权属内容不够丰富

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中,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主管机关负责管理,而由或是国有或是集体甚至是私营的实体进行使用和经营,这些实体对森林资源除了享有管护的权利(与其说是权利还不如说是义务)和到期采伐的权利以外,再无任何其他利用森林资源的权利,其通过权利来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也就少得可怜,获得利益的的途径的非多元化必然使得这些权利的实体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到林木的采伐上来,由此造成了“轻管护、重采伐”的局面。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从表面上看似乎集体可对其行使一切权利,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具体体现在作为重要的森林资源的林地上:首先,由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往往由乡一级人民政府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不完全性倾向十分严重;其次,集体林地所有权的权利转让机制不能有效建立,即使转让,其转让程序不但严格,而且价格也由政府控制,林地征收、征用采取的是非市场化的强制性价格,这对集体所有权人的利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且并没有使集体所有的林地真正所有权化,因此作为林地所有权人的集体,其所享有的所有权之权属内容并不象我们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如此丰富,至少在处分的权利上是大打了折扣的。另外,新的权利主体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森林的发展,但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新的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虽然已经明确,但是其所享有的权属内容却并未得到明确,权利主体要求权属内容的最大化以获得更多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这与法律或政策所能给予的必然产生相当大的差距,权属内容的不明确和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必然会极大打击权利主体森林资源投入的积极性[4]。

[1]邢莉莎,张位.德国森林经营方式的借鉴探讨[J].绿色科技,2012(5):55-56.

[2]铁铮.中国园林专业建设之路如何走?[J].绿色中国,2012(9):37-38.

[3]马相邕走出温暖绿色路[J].绿色中国,2012(4):34.

[4]李南妍,陈建伟.对中国森林区划的新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11(4):1-5.

[责任编辑:路实]

Study on Investigating Status and Reasons of Forest Resources in China

DENG Dong-wang
(Guangdong Forestry Research and Planning Institute,Guangzhou 510000,China)

According to the Eighth National Forest Resources Survey Report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theory thought that utilization mode of forest resources and the allocation of ownership,read the utilization mode of forest resources transforming that from the traditional economic benefits of forest resources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economic benefits and the use of forest ecological benefits in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for reference.Based on it,analyze status and deep reason to forest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which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for the relevant decision-making departments.

Forestry Economy;Forest Resources;Ownership Allocation;Ecological Benefits

F326.2

A

1673-5919(2016)04-0085-04

10.13691/j.cnki.cn23-1539/f.2016.04.026

201-07-01

邓冬旺(1980-),男,广西桂林人,本科,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森林资源调查、林业生态工程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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