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研究
2016-02-02李燕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李 燕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研究
李燕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严重性和多发性,不禁让人深思,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过轻,惩治措施单一。在面对同样的校园暴力案件是,美国以重罪严厉惩戒了施暴者,而中国则大多以教育或赔礼道歉的方式结案。两者的巨大差异也让人陷入思考,哪种方式对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震慑同龄人的效果更好。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
无论是校园暴力案件还是其他严重犯罪案件,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多发性的特点。这也应当让人们意识到,青少年犯罪所引起的后果不能仅仅靠教育训话就能解决的,加大刑罚力度或寻找替代惩治措施是必须的。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力度应加重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下,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完全负刑事责任,刑罚力度已相当严厉,不在此文讨论之列。而在14周岁到16周岁和不满14周岁这两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前者只对八种严重罪行负责,后者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显得十分宽缓,过于轻和化,不利于惩罚犯罪。故此文讨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这两个阶段的未成年人。
(二)加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力度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历来讲求谦抑性,是制裁违法的“最后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也一直遵循人道主义原则,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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