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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016-02-02崔玙珠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崔玙珠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崔玙珠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摘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然而对于损害赔偿的利用和管理等问题,法律却呈现空白状态。本文结合环境损害赔偿的性质、范围等因素,认为通过设立环境公益基金专门管理可以使损害赔偿得到最佳的利用。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环保公益基金

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司法解释则赋予了原告赔偿损失请求权。但对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利用和管理,环保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以说明。因此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一、环境损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当公共环境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抑或发生损害危险之虞时,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判决的制度。”①即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共环境受到损害或损害危险。所以本文的“环境损害”为狭义的。对于广义说中因为环境损害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本质上是民事权益的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损害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无需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予以解决。

二、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赔偿损失的具体情形,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有四种。

(一)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是受害人防止损害扩大化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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