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法定主义
——以《立法法》第八条为视角
2016-02-02高雯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高 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论我国税收法定主义
——以《立法法》第八条为视角
高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税收法定主义是财税法中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起源于西方“无代表不纳税”的民主思潮,根本目的在于控制和规范国家的强制征税权,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免受非法侵害。我国2015年《立法法》第八条进行重大修改,通过立法全面贯彻实施税收法定原则,使国家征税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此外,税收法定主义还关系到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问题,也关系到财政预算的问题。从税收立法、执法、守法层面出发,在形式和实质上践行税收法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税法;税收立法;控权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及内涵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定原则,“其简明含义是课征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需严格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主义本身包含了形式与实质上的两层含义,形式上为“法律规定”;实质上要求征税获得民意机关的同意。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一项宪法位阶上的法律原则,其内涵是课税需经纳税人同意,该原则最初萌芽于英国“无代表不纳税”的民主思想。
“税收法定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与现代宪法对私人财产的尊重与保护紧密相关,因为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私人财产进行强制、非罚、无偿转移的过程”。征税法定,其目的和手段具备正当性,意味着政府在更大程度上获得支持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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