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的法治化研究
2016-02-02薄一凡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薄一凡 赵 迪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的法治化研究
薄一凡赵迪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要:现阶段我国正处于药品安全问题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同时药品安全问题又具有广泛性、公共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建立并不断完善切实有效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完善措施,进而推动其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药品安全;药品监管;行政问责
一、引言
从之前的“齐二药事件”、“铬超标胶囊事件”到最近的“山东毒疫苗事件”,我国的药品安全问题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是因公众的药品监管意识整体不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在药品监管行政问责上存在漏洞。如何变“安全性监管”为“风险性监管”?如何变“形式性问责”为“实质性问责”?我国的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完善。
二、我国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概况
行政问责制度是指由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制定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药品监管行政问责制度实施的前提是要对政府负有的药品监管责任进行界定,责任不明确就谈不上责任履行和责任追究。良好的责任政府,都具有较强的责任回应性,都体现了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对人民负责。……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