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简析
2016-02-02段克文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段克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简析
段克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著作权人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当然取得完整的著作专有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且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形下,著作权人可以自由地行使或支配或处分这种权利,如有偿或无偿转让,允许第三人使用。为规范著作权的行使,保障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有必要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2款、第40条第3款、第43条第2款以及第44条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同时,本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这实质上都是对著作权任意行使的限制。本文简析法定许可制度适用情形,基本特征,及其与合理使用制度区别,并针对法定许可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完善建议
一、法定许可制度适用情形
一个清晰的、完整的、准确的法律概念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的:确定的法律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更精确地描述法律现象和法律推理。①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专门对法定许可制度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从本法相关的条文中,可以总结出这一概念,即是指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第三人有条件使用其作品,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一项制度。有的学者将法定许可界定为:“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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