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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6-02-02文杨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文 杨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重庆 400067



在先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文杨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重庆400067

摘要:在数字出版时代,版权的经济价值与日俱增,版权就是财富已被无数事实证明。在众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有几种情形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是注册商标文字或图形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二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要解决在后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应当遵循适度保护原则,对在先权利的范围进行限定,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不能忽视其他权利或者公众权益,防止权利被不当利用。

关键词:在先著作权;适度保护原则;救济措施

一、由一起商标异议案引出的问题

“中外狐狸之争”是2005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引人关注的案件之一,瑞士的“FOXTOWN”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它是一家奢侈品牌折扣店,这家奢侈品牌折扣店每年吸引着来自全世界各地的奢侈品牌购买者,并逐步发展成为瑞士知名的旅游购物天堂。在2003年,上海富客斯企业首席执行官陆强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FOXTOWN”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具有一定的审查期和公告期,瑞士公民喜里欧大乐起尼在“FOXTOWN”商标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并递交了自己的“FOXTOWN及特定狐狸图形”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资料。最终,商标局裁定陆强申请的“FOXTOWN”商标图形侵犯了瑞士公民喜里欧大乐起尼的在先著作权,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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