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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国初年宗祧继承的原则

2016-02-02王菲菲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王菲菲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浅析民国初年宗祧继承的原则

王菲菲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民初大理院对于宗祧继承的仍秉承禁止立异姓子为嗣,同宗同姓中只能立昭穆相当者为嗣,独子兼祧的原则,对于民间与法律相冲突的民间习惯或族规,几乎全无适用的可能,但是依照当时的社会条件,本可以采纳善良习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但很遗憾,大理院仍保持其被动、消积的裁判立场。

关键词:民初继承;身份

“宗”指的是近世祖先之庙,“祧”是远世祖先之庙,宗祧泛指祭祀祖先的设施和场所,是宗族的象征。宗祧承继以男性宗统为主承继祖先的宗族和祭祀祖先的权利和义务。它关系到家族的血脉延续、财富继承和人生价值是否实现与否的大事①。孟子曾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后”是中国人最深的恐惧,古人信奉人死后灵魂还在,会为子孙攘灾降福,保佑自己的子孙后代。若无男性子嗣祭奠供养,会成为孤魂野鬼,灵魂得不到安宁,子孙也会多灾多难。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家庭无子会被归结为祖先或个人行为不端的后果②。无后不仅是一个社会和宗教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传统社会通过婚姻与血缘,保证传宗接代、宗族祭祀、家统不绝③。但在年老或病笃时,若仍不幸无子,或有子而夭亡,传统中国通过“立嗣”的变通办法,以人为的方式设立后代,以继承家产,充当家庭的身份继承人,肩负宗祧继承的责任。

立嗣自古以来在礼制、习惯及法律等方面,已积累成一套完善且严密的制度,融入到寻常百姓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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