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定性研究
2016-02-02张庆龙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张庆龙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 西安 710055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定性研究
张庆龙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西安71005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自己承包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发包人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有权通过折价或拍卖的方式对工程的价款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众所周知,对于同一个标的,债务人能够与多个债权人成立多个债权关系,各个债权之间无时间先后均具有平等的效力。但286条打破了传统民法上的债权平等性,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工程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其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优先权;担保物权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认定的学界分歧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的支付的,承包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与发包人协商或申请法院拍卖等方式,就价款优先受偿。参照该条,笔者认为,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在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前提下,工程的承保人所享有的就该建设工程款项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但该项权利的性质为何,学术界对此仍存有诸多不同的观点。通过分析总结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法定抵押权说
该学说源于德国、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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