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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的借条粘贴后是否具有证明力
——从一则案例看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2016-02-02常淑静

关键词:借条借款被告

●常淑静

撕毁的借条粘贴后是否具有证明力
——从一则案例看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常淑静

一、据以讨论的案例

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诉称,王某与马某系朋友关系,马某因经营所需曾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和60000元,并出具两张借条,称:“今借王某人民币150000元整,二年内还清”;“今借王某人民币60000元整,一年内还清”。该两份借条上被告所写的落款时间均为2010年5月22日,对此双方均无异议。6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还款事宜。2011年11 月21日上午,原告按约来到被告家索还借款,期间并没有第三人在场。未曾想到的是,被告从原告手中拿到两张借条后将其撕毁并扔进自家的马桶里。原告将撕毁的借条从马桶内捞起,并将其拼接后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马某辩称,其已经还清全部借款,按照常理借款还清后就应撕毁借条,这是惯常做法。

庭审中,对原告所持欠条被撕毁的原因和过程双方分别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原告称,被告主动说先还10万元,剩下的重新写一张借条给原告,于是原告将两张借条都给了被告。但被告拿到后却将两张借条撕毁,并扔进马桶里。原告见状急忙要求被告重新书写借条,被告拒绝。无奈原告只好从马桶里捡出借条碎片并立刻拨打110报警,但因原告记不清被告家的具体门牌号,下楼接110警时,被告趁此机会离家。110巡警到达被告家时,也无法解决(对此有110巡警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当时现场情况的一些照片)。于是原告将借条碎片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辩称,2011年11月17日,原告电话催要6万元的到期借款,被告说这次将全部借款一并归还,时间定为11月21日。于是,被告从胞弟借15万元,连同自身积蓄6万元放在一起,准备还给原告。2011年11月21日上午,原告依约来到被告家,双方一手交钱,一手拿回借条。待被告拿到借条辨别真伪后,依照惯例将借条撕毁仍进马桶里。被告没想到原告拿到钱后又到马桶内捡起借条碎片,并粘贴后提起诉讼。①该案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编:《审判案例精析》(第三辑),2003年版,略有改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当被告承认借款的事实而又无法证明所借款项已经还清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另一种观点认为,借条形成以后,就一直由原告保管。但现在借条已被撕毁,并且原告称系被告撕毁,而依据此类交易的惯常做法,被告还款以后自然而然要撕毁借条。因原告提供的据以支持其主张的借条有瑕疵,无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故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就本案而言,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而提供的证据是一份系被告书写、且被被告撕毁、经由原告粘贴而成的借条。从表面上看,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否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实质上其中还蕴含着举证责任分配及事实认定等问题。“司法实践中,撕毁借条的情形比较普遍,但被撕毁的原因却很复杂,实务中通常情形下是基于借款人已经还款因而撕掉借条;但也有的是借款人从出借人处把借条抢夺过来撕毁,意欲逃脱债务。”②王林清:《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767页。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证据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及事实认定等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二、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

实践中,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贷关系发生前往往存在着诸如朋友、亲戚或同事等某种信赖关系。“在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通常只是由借款人向出借人书写或出具一张借条,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彼此关系恶化,借款人可能矢口否认,出借人往往只有一张借条作为唯一的证据。在此种情况下,如何对借条这一证据作出认定,进而对借贷关系成立与否作出评判,对案件的处理走向和结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③最高人民法院:《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条的证据效力如何把握(上)》,载http://www.110.com/ziliao/ article--608850.html,2016年10月6日访问。目前,对于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具有完全证明力。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的借款人(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④前引②。另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⑤前引②。

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不周延性。从《合同法》第210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来看,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该属性决定了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当事人实际交付所借款项,从而使合同生效。因此,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以下两个事实:一是双方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如果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则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就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仍需出借人进一步证明。

三、撕毁的借条粘贴后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

毋庸置疑,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决定了证据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及合法形式,否则其证据功能难以发挥。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系撕毁后重新粘贴而成,然而,这份“借条”虽系粘贴而成却依然能够完整地表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数额及还款期限等内容。另一方面,法律并没有规定有瑕疵的借条不能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就借条的证据种类而言,原告提交的借条是以其文字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民事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情况的证据,既是原件,又属于书证。因此,原告以此作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合意的证据是可以的。”⑥前引②。至于原告提供的“粘贴借条”能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则应依据被告的抗辩主张及其举证情况而论。如果原告欲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而被告辩称双方未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或未收到款项,则原告仍然还需要先对其款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时,有责任提供证据并证明其事实主张成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随着诉讼程序的不断推进,并根据对方的抗辩情况,常常出现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发生转换之情形。如在本案中,因被告辩称款项还清后撕掉借条,实际上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返还借款”的主张而抗辩“借款已经偿还”。此时,关于被告有无借款的事实因其自认无须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接下来法庭须进一步查明被告是否“已经还清借款”,对此被告应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理由如下:“虽然许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主张偿还了借款后将借条收回时撕毁,但是,仅凭当事人陈述并不能完全证明其已偿还借款,尤其是原告不认可的情形下,被告尚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已还款。”⑦前引③。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同时双方均认可被告将借条撕毁,只是对撕毁的原因及过程双方各执一词,并且事发当日现场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双方所作陈述形成一对一的结构。⑧王宇:《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载http://www.maxlaw.cn/20160110/839344652854/shtml,2016年10月6日访问。从双方的主张及举证情况看,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并提供一份撕毁后粘贴的借条作为证据;而被告不仅认可了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同时也认可款项已经交付的事实,并提出借款已经归还的主张。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已经随着借款事实的确认进而转化为被告是否已经还清借款的问题。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理,只要明确了该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已经还清,则案件事实即可查明,如何裁判就迎刃而解。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已经由被告认可,并且提供借条予以证明,此时,原告主张借款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证明责任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至于被告能否证明借款已经归还,尚需结合经验法则予以综合判断。

五、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民事诉讼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表明,当事人的任何诉讼主张都需要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某一证据证明力的高低取决于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案件的裁判过程从来就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也不单纯由其证据形态来证明决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是法律条文的“自动售货机”,恰恰相反,法官对于每个案件中不同的证据采用什么样的审核认定方法,掌握什么样的判断衡量尺度,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⑨前引②,第769页。一般而言,在诉讼证明中,案件事实的证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获得证据来证明即直接证明方法;二是通过经验法则等间接证明方法予以证明。就本案事实认定而言,可以借助经验法则对瑕疵证据或间接证据进行补充,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最终达到事实认定的目的。

(一)经验法则的功能

经验法则是指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⑩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47页。换言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中通过亲身经历而领悟或者借助多方面的有关信息资料而取得的知识中归纳后得出的涉及事物的因果关系或者常态联系的整理规则,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其获得了公认。

经验法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证据认定中能够起到决定证据能力的作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具备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特征,这是事实认定的前提。我们经常在电视剧中看到这样的场景,一方证人证明某天半夜借助月光看到某车辆牌号或者看到某人身穿某颜色的服装,而对方明确指出事发当日是农历初一,当天半夜不可能有月光,从而推翻证人证言。这种场景反映的问题就是利用经验法则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二是在事实认定中进行事实推定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事实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由此可见,经验法则是事实推定的依据,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三是在事实认定中起到决定间接证据或瑕疵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作用。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争议事实既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无法适用其他证明方法时,运用经验法则对各间接证据或瑕疵证据进行补充,判断各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或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可对案件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5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是在借鉴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内容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审判实践情况作出的规定,它符合证据审查判断的客观规律。”⑪⑪前引⑩,第174页。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是证明评价的过程,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⑫⑫张丽娜:《对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的理解与适用》,载http://www.huainan.jcy.gov.cn/swyj/201311/t20131115_124869. shtml,2016年10月6日访问。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面对证据材料,应作出以下三个层面的判断: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证据力的审查判断以及诉讼证据是否到达证明标准的判断。在这个判断过程中法官会不可避免地运用自由心证原理,只有待证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法官才能最终认定该事实。

(二)经验法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就撕毁欠条,而被告主张借条被撕毁就能证明借款已经归还,还款后撕毁欠条是一种惯常做法。纵观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现实中不外乎两种可能,一是被告还款后撕毁欠条,则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二是被告未还款就撕毁了欠条,则被告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首先,被告主张“还款后撕毁借条是惯常做法”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即经验法则?(1)被告庭审陈述中提到其兄为其提供了15万元的借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陈述系间接证据,需经其他相关证据予以相佐方可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但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以被告的这一主张并未得到证明;(2)从案发的时间看,原告在借条被撕毁后立刻拨打“110”,在“110”巡警来到现场后,被告又故意躲避警务人员的询问,并伺机离开事发现场,被告的此种行为显然与其“已经还清借款”主张相悖。依照常理,若被告已经还款并撕毁借条,发现原告又将撕毁的借条拿走时,被告应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如积极向警方说明事情经过,而不应该故意躲避避警务人员。庭审中被告对此“反常现象”未能做出合理解释,进而让法官对其抗辩主——“借款已经还清”张产生了合理怀疑。(3)从借条约定的被告还款期限来看,被告在事发时应当归还6万元的借款,另外一笔借款15万元未到履行期限。被告对已经到期的6万元借款尚不能如期履行,为何能够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这种未到履行期就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的,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是极为罕见的。故被告所主张的付清欠款后撕毁借条与其不作为的表现不符合常理。

其次,原告主张被告未还款就撕毁借条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即经验法则?一般而言,原告只身一人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在他人家中抢走已经撕毁的借条碎片,并当即拨打“110”报案,除非该借条涉及其切身利益,否则会因此受到法律的追究。显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原告的行为更符合其主张的被告未付款就撕毁欠条的事实。

本文认为,本案法官并未因原告所提供的“粘贴借条”具有完整性而直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事实,也未因被告主张“还款后撕毁借条是惯常做法”而直接认定还款事实。法官根据庭审中被告的主张(不仅承认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而且也承认原告款项已经交付)对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事实予以认定;在认定借款是否已经归还过程中,法官注意到了几个间接证据,即当被告撕毁借条时原告立刻报警的几个细节、被告主张其兄为其提供了15万元的经营收入(经查没有充分的证据)等。虽然单一的间接证据证明力很微弱,但将这些证据综合起来考量后,运用经验法则予以补充,法官认为被告所提供的各种间接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可以印证,且符合社会常理,并依此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就撕毁了借条,并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法官这种运用经验法则综合判断证据材料的方法,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责任编校:陈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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