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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2016-02-01萧云阳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效力法律

萧云阳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00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萧云阳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00

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核心条款,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该条款在理解与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往往易导致相似案情但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形。本文在分析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效力及公司章程对世效力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以期对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有所助益。

公司法;第16条;适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民商事纠纷的增多,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维护投资者相关权益,立法机关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便针对第16条,提出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以防范因违法而导致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虽明确了公司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但并未列明违反《公司法》16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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