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一物一权”主义
——以公司法人财产制度为视角
2016-02-01金琪斐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顾 曦 金琪斐
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7;2.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 226019
再论“一物一权”主义
——以公司法人财产制度为视角
顾曦1金琪斐2
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7;2.南通大学,江苏南通226019
摘要: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对后世具有重要影响。它崇尚个人自由,并且奠定了“一物一权”这个基本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法人财产制度为代表的各种社会经济制度对“一物一权”主义进行了突破。如今很多情况下不能用完全、传统的“一物一权”理论对其进行论证。因此,需要对“一物一权”理论进行新的诠释。
关键词:所有权;一物一权;法人财产制度
一、“一物一权”主义
“罗马法的所有权乃是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1]因此,罗马法上的“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理论得以形成,确立了近代物权法上重要的一物一权原则。而一物一权主义取代了之前的双重所有权。
双重所有权是日耳曼法模式的重要内容。在日耳曼法中,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封建领主的上级所有权和臣民的下级所有权,而在其中处分权并不具有所有权的核心地位,但是,无论实体物是否在权利主体实际、物理意义的掌控之中,均不会逃脱权利主体的精神掌控,双重所有权的世袭性、以及可继承性带给权利人的永久归属感,将实体物与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2]
但随着财产上的自由和人身权利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自己财产支配的欲望更强,所有权观念获得普遍肯定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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