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诉行政执行中裁执分离模式的探索适用
2016-02-01刘金鑫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刘金鑫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试论非诉行政执行中裁执分离模式的探索适用
刘金鑫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在我国已正式施行二十余年,本应稳妥和有效实施的这项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暴露出愈来愈多的弊端和不足,《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其中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具体执行体制或模式未作任何修改或回应。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非诉行政案件数量长期居高不下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历年非诉行政案件的数量均远超于诉讼行政案件。日益增长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需求与法院自裁自执模式下众多弊端之间矛盾凸显,需要探索适用裁执分离模式。通过对裁执分离的理论证成与实践分析,以裁执分离为探索路径推进非诉行政执行改造。
关键词: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制度探索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两大体制
(一)裁执合一的非诉行政执行体制
非诉行政执行与常规的审判后执行根本不同,相互对立,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予履行但又不提起诉讼,此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常规行政执行中,申请执行的是市行政机关,而真正执行的却是法院,即法院既是裁定者,也是执行者,此即我国现在的非诉行政执行的裁执合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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