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民间文艺作品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
2016-02-01古今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保护
古 今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 300387
建立民间文艺作品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
古今
天津工业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目前,我国民间文艺作品保护处于无人救济或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民间文艺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不仅弥补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空白,更能有效遏制民间文艺作品任意获取的状态,进而保护公共利益以及民间文艺作品的知识产权。
关键词:民间文艺作品;公益诉讼;著作权;保护
一、民间文艺作品概述
对于民间文艺作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有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1]民间文艺作品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等特征,脱胎于特定的历史与地理环境,融合了不同民族的特定风俗习惯,包含歌曲、舞蹈、戏剧、故事、建筑、装饰等等,往往口耳相传缺乏必要的文字资料。由此可见,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往往难以确定,学界多以传承人、保护人以及保护组织作为其著作权人,然而时至今日该说法仍存在争议。[2]由此决定民间文艺作品具有与其他版权保护主体显著不同的特点,应当给予法律及制度方面的特殊保护。
二、建立民间文艺作品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民间文艺作品保护现状分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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