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吉林省博物院工作实践试论博物馆合同的特殊性
——结合2016年全国法律培训班讲义整理
2016-02-01王洋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博物馆
王 洋
吉林省博物院,吉林 长春 130000
结合吉林省博物院工作实践试论博物馆合同的特殊性
——结合2016年全国法律培训班讲义整理
王 洋
吉林省博物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本文作者就参加中博协主办与吉林省博物院协办的,2016年全国法律培训班中关于博物馆合同,加以总结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从博物馆合同的原则、起草审查、常用合同举例、特点四个方面撰写此文,以期与各位专家求教与同行交流。
博物馆;合同;特殊性
7月20日至21日,由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晨对文博单位常用合同概述,作者结合我院工作实际,从博物馆合同的原则、起草审查、常用合同举例、特点四个方面撰写此文,以期与各位专家求教与同行交流与学习。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然而博物馆本身是收藏、展示、研究历史文物为主的专业机构,它的专业性工作与其他行业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一、博物馆合同订立的原则
博物馆订立合同的原则,具有其独有的特殊性。首先要遵循文物安全的原则,再则要遵循合法权益原则。如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文博相关专业法规。
二、博物馆合同的起草、审查和管理
博物馆合同的起草,要组织专业专业人员进行,既了解博物馆业务工作又有法学专业知识的起草人员承担起草工作。经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我院合同的起草,不但要有懂得博物馆业务工作的专家,还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共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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