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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中立研究

2016-02-01张龙飞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

张龙飞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裁判者中立研究

张龙飞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裁判者中立是程序公正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一项。裁判者中立是其在诉讼中应当持有的态度,这种态度贯穿程序的始终,绝大多数程序公正要素的实现都取决于这种态度。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要素;裁判者中立

裁判者中立指裁判者在三方组成的诉讼结构中,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诉讼中,裁判者应对控辩双方的主张、证据和意见给予同等关注,为控辩双方创造同等的诉讼机遇,以保证控辩双方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一、裁判者中立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体现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尊重

康德说,尊严是人且只有人才具备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品质。同样在诉讼中,当事人也应该享受到裁判者对其尊严的尊重,这体现在裁判者对当事人的态度上。在进入程序后,当事人至少需要得到平等的对待,有在合法前提下自由表达意思的权利,还需要得到裁判者对自己利益的关心等。这样,只有裁判者保持中立,在诉讼中不偏不倚,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同等关注和表现出同样的态度,给予两边充分表达主张和意见的机会,才能使双方当事人同时觉得自己没有被裁判者冷落或歧视,而且自己的人格尊严得到了裁判者的尊重。

二、只有裁判者中立才能体现主体对程序的参与价值

主体参与到程序的依据是自然公正——程序公正的最早渊源之一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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