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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差异

2016-02-01王珩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法律

王 珩

临沂大学,山东 临沂 276000



试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差异

王 珩

临沂大学,山东 临沂 276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也是越来越强,其法律效力也是越来越高,但是在社会经济问题的界定性互补上我国的经济法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失,一方面是表现在经济法法律伦理效力的缺失,一方面表现在民事经济纠纷当中的法律条约的缺失,导致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经济法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于社会经济问题纠纷的界定性互补不够全面。因此就需要民法与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纠纷当中相互配合,相互辅助,在共同的有效法律框架下,进行法律行为的判定,认清民法与经济法在不同法律原则下的基本差异。

民法基本行为差异;经济法界定性互补;法律原则差异;问题研究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法律原则差异

在经济的发展趋势下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原则的相互作用下,有着基本的行为叙事差异,其一表现在社会经济纠纷的行为判定,通过在不同主体下对经济行为的原则判定分析来审视法律责任主动方和被动方,以基本的法律前提为假设,在民事或者经济纠纷中来划定基本的主体责任。当然,只是单纯的依据法律条约来限定责任主体双方显得是不一而足的,还需要结合经济法和民法的基本概念对法律事实来进行限定,通过对已发生的既定事实来双方相互选取有力证据来支持彼此的法律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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