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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恐怖主义传播型犯罪的界限
——兼评《刑法第九修正案》120条之六

2016-02-01苏颖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苏 颖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论恐怖主义传播型犯罪的界限
——兼评《刑法第九修正案》120条之六

苏 颖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恐怖主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类犯罪,信息传播沟通交流形成恐怖主义传播重要一环,在恐怖主义的外部传播模式及内部传播模式中,后者不特定的危害性,规制这一模式下的恐怖主义传播型犯罪是我国《刑法第九修正案》的核心内容,但在适用时应当从犯罪本质出发,结合刑罚目的性、平衡性的要求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恐怖主义;刑法修正案九;传播型犯罪

恐怖主义是当今世界安全形势的一大重要议题。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在本次修正案中,刑法立法扩张了刑法第120条之范围,在恐怖主义犯罪的类型范畴中,纳入了持有恐怖音像制品犯罪。

一、恐怖主义的传播关系

(一)外部型传播关系

外部型传播关系以扩张恐怖主义的影响力及关注度作为其宗旨,和平、安宁作为社会公众的基本诉求,每当社会风险增加,其所带来的心理压迫已然形成恐怖主义力量展示的途径,也是恐怖组织目的达成的途径。

在外部型的传播关系中,既定事实是其存在的基础,那么刑法在介入这一传播关系时,针对的是其既存的事实行为,也就是恐怖主义犯罪实行行为。

(二)内部型传播关系

在面对恐怖主义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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