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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代监察制度

2016-02-01罗莉娅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制度

罗莉娅

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浅析清代监察制度

罗莉娅

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我国古代的职官司法监察制度,萌芽于西周到战国时期,发展于隋唐时期,融合于宋元时期,完备成熟于明清时期。监察制度作为封建政权体系中的监控系统,对封建官僚的相对廉洁职守曾起到过十分有效的约束、威慑作用。

清代;监察制度

一、清代监察制度概述

清代监察制度沿袭明制,但其机构和官员的设置又与明朝有所不同。在中央,仍设都察院,作为唯一最高行政监督机关行使监察权;在地方,设十五道,专门管理弹劾官吏之非违及上奏治务等事。

(一)都察院

都察院设置于崇德元年,设定承政及左右参政,是为定官制之始。顺治元年,改承政为左副都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清代都察院作为唯一最高行政监督机关,主要负责“监察行政得失、查办官吏邪正、伸张人民冤枉、干与于终审裁判”。[1]

雍正元年,为了加强皇权统治的需要,皇帝以“庭议纷嚣”、“恣情自肆”为由,将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诏以六科隶属都察院,听都御史考核”。[2]自此,我国汉唐以来形成的独立言谏制度宣告结束,监察系统中台、谏并列的局面告终。

(二)十五道

十五道为清代地方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是举荐和弹劾官吏,稽核各省刑名案件。十五道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十五道监察御史分掌印监察御史及普通监察御史,基本同六科给事中之例。

二、清代监察机构的职权

(一)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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