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制度风险视域下的法律管控与约束
2016-02-01刘新月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刘新月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试论知识产权制度风险视域下的法律管控与约束
刘新月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风险与社会安全密切相联,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的完善性保护具有重大的课题研究意义。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还存在较多缺陷,为此,需要关注和分析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现状及成因,并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对其进行法律管控和约束。
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管控
知识产权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中,涵盖有制度文明的涵义,也存在“内生性”风险,为了克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先天性缺陷潜在的危机,需要从法律层面寻求风险治理机制,在增强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前提下,构建应对风险社会的知识产权制度风险法律系统,以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
一、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风险
(一)TRIPS协议引发的风险
TRIPS协议是国际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成果,它更多的是表达出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突出表现在TRIPS协议侧重于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而忽视知识产权使用者及社会的整体利益,没有体现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协调公正性,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也没有过多的约束。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可产权化的知识发展水平偏低,这就难以从TRIPS协议中获取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益,还要为此承担每年600亿美元,以达到发达国家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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