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适用
2016-02-01李广武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李广武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0
浅议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适用
李广武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0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侵权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急需予以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惩罚性;侵权法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相关学术研究和立法层次还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该制度将会越发引起重视。
一、概念及功能
(一)概念定义
笔者认为该制度主要作用在于惩罚和威慑不法加害人,补偿受害人是次要的。因此可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定义为:是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判决的加害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超过补偿性损害赔偿以外的惩罚和遏制加害人不法行为的一种金钱性损害赔偿。
(二)功能作用
1.惩罚作用。惩罚功能作为一种高严厉程度的责任承担表现形式,其作用在于通过强制性手段对于加害人的财产加以致损而达到惩罚功能。
2.补偿作用。补偿制度主要是填补损害,使受害人尽可能恢复到损害未发生状态,并不是所有的损害结果都可以计算出,这就存在补偿性赔偿不能完全填补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惩罚性索赔,会相对全面的弥补受害人损失。
3.威慑作用。这是指通过实施惩罚以及给侵害人所形成的威慑,防止其他人效仿类似侵权行为。威慑作用就是通过具体的惩罚行为,让加害人认识到侵权的损失结果远远大于加害的收益,从而在这种威慑力影响下而放弃加害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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