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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2016-02-01汪中良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标准

崔 岩 汪中良

1.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重庆 401120; 2.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799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崔 岩1汪中良2

1.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重庆 401120; 2.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799

行政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特性与行政优先权因素是行政合同基本特征。“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导致行政合同外延的模糊性,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不能采取单一的标准,应该采取以“合同内容标准”为主兼采“合同主体标准”、“合同目的标准”的递进式混合标准区分说。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性;契约性;合同内容;合同主体;合同目的

作为一种柔性行政方式,近年来行政合同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到行政管理中,对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1]行政合同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合同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二、行政合同缔结的目的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三、行政合同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行政合同以一种私法契约的方式来代替传统的高权行政,其中“契约形式”是手段,“行政行为属性”是本质,“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导致行政合同外延的模糊性。用单一的标准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往往是力所不及的,二者的区分最关键的是要把握住行政合同“行政性”的本质。

一、行政合同区分的标准

(一)行政合同区分的主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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