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困境
2016-02-01刘茜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法律
刘 茜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浅析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困境
刘 茜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87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赞同对律师履行社会责任这种新气象,同时也有人强烈反对以自由职业者为律师定位时,有义务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社会责任。律师作为一种服务性行业,是以追求私益为主,由此给社会造成律师社会角色异化的忧虑,从而引发了行业外人士对律师社会责任的关注。①
律师;社会责任;权利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提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律师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一样,都是国家工作人员。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变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律师的社会责任逐渐成为当前律师行业讨论的热点话题。
律师社会责任作为热点话题在实践及理论方面不断被提及,但对律师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界定,不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律师群体中都没有确切结论。在我国比较成熟的概念来自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律师社会责任是律师利用其独特知识构成、法律技能,从事律师职业行为并以推动法治、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以及对于法治的信仰为指向的各种实践,或者虽以拓展业务或获取合法收益为目标,但客观上达到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与对法治的信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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