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手段治理狗患的法律探索
2016-02-01刘信涛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刘信涛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 衡水 053099
以刑事手段治理狗患的法律探索
刘信涛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 衡水 053099
近年来,伴随信息媒介技术的发展,大量关于狗患的新闻被报道出来。广大民众与养狗人之间的关系,因为狗患的存在而变得难以和谐。狗患已经到了污染公共环境、威胁人类身心安全、冲击社会管理秩序的程度,治理狗患刻不容缓。
刑事;治理;狗患
养狗,这种千百年来形成的民俗习惯“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时代发展趋势,与现代文明相吻合,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权益要求”[1]。
一、以刑事手段治理狗患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这是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约束动物饲养人的。实践来看,仅仅是承担道德谴责、民事侵权责任是很难起到对养狗人的威慑作用的。如今,狗患的显性危害与潜在危害巨大,严重地影响了他人身心的安宁,狗的管理人与不养狗的公民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内心的积怨不断累积。而各地对于狗患多年的治理效果,成效甚微。各种类型狗在养狗人疏于管理或者故意的情形下,极易造成他人伤亡,对社会秩序构成严峻的挑战。人民群众呼吁“狗伤人入刑”的舆论呼声越来越高。现有的养狗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地管控好我国愈来愈严峻的狗患态势,建立政策、行政、民事、刑事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使狗患不再令人反感、恐惧、痛恨,是时代的强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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