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工伤竞合应有限双赔
2016-02-01侯佳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侯 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33
侵权与工伤竞合应有限双赔
侯 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33
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的现象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本文以一则案例的法理分析为切入点,探讨了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问题的司法应对。
侵权;工伤;竞合;赔偿
从一则案例谈起。管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朱某负全责。管某先起诉朱某请求侵权赔偿,法院支持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3000余元。管某又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九级伤残赔偿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申请。管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管某的请求违反民法的填平原则,驳回其诉讼请求。管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已经支付了管某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应由单位支付,故改判支持管某要求停工留薪工资的诉请。
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论,我国各地的裁判规则也不尽相同,使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很多困惑。对此,笔者认为有限双赔的处理较为合理。
首先,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显著的区别。其一,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侵权损害赔偿属私法救济领域,请求权基础是被侵权人因侵权人致害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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