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改革下检警关系的转变
2016-02-01张卓敏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张卓敏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00499
浅谈检察改革下检警关系的转变
张卓敏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00499
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中坚力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随着司法改革在全国的普遍开展,检警关系也走向新发展、新模式,逐渐告别“老旧”、“传统”。检警关系的快速转变并非易事,面临着方方面面的阻碍,如何处理好改革后的检警关系至关重要。
检警关系;职能作用;司法警察
检察人员包含检察官、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和行政人员。司法体制改革将检察干警分为三大类: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而司法警察被纳入第二类即司法辅助人员,更加奠定了司法警察在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其职能作用更加明显。
一、检察机关检警关系工作现状分析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
在检察机关内部,部分检察人员认为司法警察还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设立司法警察大队多此一举,工作中,没有司法警察的参与,依旧可以很好的完成各项工作,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同时,司法警察的录入无需有无司法资格证书作为准入条件,因而在部分检察官心中认为司法警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程度与其它检察人员相差甚远,不便于参与到办案过程中,司法警察自然而然“低人一等”。在检察机关外部,由于司法警察不常参与办案,导致与外界接触少,因而许多人并不知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存在,包括人民警察的其它序列都认为司法警察只是一支可有可无的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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