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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分析

2016-02-01吕富醌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理论

吕富醌

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北京 100073



受贿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分析

吕富醌

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北京 100073

受贿罪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罪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化,惩贪涤清的社会主义建设又赋予了受贿罪新的时代意义和法制内涵,在我国虽然对于受贿罪的理论研究颇为丰硕,但是对于受贿罪在理论与实务的双重对比中,成果较少;特别是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还存在重立法轻实践,法条万能论的意识偏颇中,从实务与理论两方面来解读受贿罪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从我国刑法的历史变革及定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讨论,为更深入地理解受贿罪提供理论材料。

受贿罪;理论;实务;法定刑

一、受贿罪的理论历史变革

民主革命之前,在我国重刑轻民的法制历史中,受贿罪占有浓墨重彩的一笔,其最早的罪名为“受金罪”①,出现于《法经》;随后以“五过之疵”的“惟货”罪出现于周朝的《吕刑》之中;之后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剧,对官吏的管理也日益严格之时,受贿罪进一步得到完善;当中国的历史推至唐朝时,《唐律疏议》对受贿罪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和立法框架;明朝在宋太祖“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维的指导下,受贿罪的理论研究到达了一个顶峰。在明刑律中“受贿罪”专门列了一章,详细规定了受贿罪的各种情形和刑罚设定。清朝以后刑律沿袭明律修改较少,在清末受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文化影响,在原有基础中引进了西方刑事法律制度先进的法律体系设计原则和办法,是受贿罪在理论上条理更加分明,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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