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容留他人吸毒的共犯问题探析

2016-02-01姜晓鹏范雪梅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姜晓鹏 范雪梅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0079



容留他人吸毒的共犯问题探析

姜晓鹏 范雪梅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0079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一种典型的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法律设置,其立法目的是从“下游”对毒品犯罪进行防治和打击,消除毒品传播的空间。打击的对象是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偿借用汽车、毒品的无偿提供者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共犯存在争议,本文立足刑法谦抑性精神,结合案例从犯罪构成角度对上述问题予以探讨。

容留他人吸毒罪;期待可能性;提供场所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3日14时许,肖某(男,17岁)邀约孙某(男,24岁)驾驶孙某父亲的本田小轿车送肖某女朋友丰某(女,14岁)及丰某的朋友邓某(女,15岁)、张某(女,14岁)从黄冈返回鄂州上课。肖某口头承诺给孙某加100元的汽油。孙某驾车行至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时,肖某提议吸食K粉(氯胺酮粉末),孙某将车停靠在路边。肖某拿出自己购买的毒品氯胺酮粉末,孙某、肖某先吸食部分,丰某见状,也提出要求吸食,后三人在车内共同吸食。吸食完后车行至鄂黄大桥治安检查站被查获三人吸毒及车内氯胺酮粉末。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观上肖某提议吸食毒品,客观上肖某以加100元汽油的承诺借用孙某的车辆,并对孙某、丰慧提供了毒品。肖某与孙某形成了容留未成年人丰某的犯意沟通,肖某因“有偿借用”车辆而成为了车辆的控制者之一,因提供毒品而为孙某容留他人吸毒提供了便利,是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犯。……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