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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新民诉法对检察监督的要求

2016-02-01王伟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监督

王 伟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400



如何应对新民诉法对检察监督的要求

王 伟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400

新民诉法实施后,对检察工作如何在民事领域履行监督职能带来较大影响,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使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本文拟探讨其给检察工作带来的问题及如何应对以适应新民诉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新民诉法;监督;检察

近年来,因新民事诉讼的实施,对于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扩大到从立案、审判、再审到执行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另外还增加了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监督职能到工作范围都发生较大变化,办案工作量加大。如何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对民事申诉的法律监督职能成为了难点。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数量下降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对当事人的申诉途径进行了限制。还有当事人放弃向法院申请再审权利的,这些当事人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因其缺乏修改后民诉法规定的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这一前置条件,检察机关不能受理。这些将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减少。

(二)对执行违法和审判违法的申诉案件大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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