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责统一的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度
2016-02-01李杰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李 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论权责统一的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度
李 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民主集中制的检察业务决策制度,2008年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完善检委会制度,但其仍然存在行政色彩浓重、委员知识储备陈旧、议事范围过广、责任分散等问题。文章结合主任检察官试点的成功经验,勾画出旨在重点解决基层检察院检委会面对案件量大、与主任检察官、检察长权责不统一的检委会制度新模式。文章还对检委会职能进行新的理解,将检委会议事启动程序区别情况对待并加以规范。
检察委员会;基层检察院;主任检察官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工作困境
(一)检委会行政化色彩浓重
1.检委会委员组成行政化
在我国普遍存在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上,具有行政化职务的情况,将检委会委员当成行政待遇,优先将行政级别高或者需要解决相应行政待遇问题的检察员确定为检委会委员。过多地关注到检委会委员的职务、级别、工作资历,存在较严重的论资排辈问题,忽视对检察业务水平、法律素养、决策能力的考察。在检委会议事过程中,检察长(含分管副检察长,下同)的意见至关重要,行政职务越高话语权越重,并且不乏不具有领导职务的检委会委员跟着领导意见走的跟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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