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持证人擅自停业的管理途径与方法
2016-02-01唐克华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管理
唐克华
海南省万宁市烟草专卖局,海南 万宁 571500
浅议持证人擅自停业的管理途径与方法
唐克华
海南省万宁市烟草专卖局,海南 万宁 571500
“持证人因故需要停业,却不提出停业申请,而擅自停业”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后续监管中常见的问题。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对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做出了明确的管理流程办理规定,但对6个月内的擅自停业问题尚无具体管理流程,这使得各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就如何管理意见不一。通过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解读分析,基于一般停业管理流程,提出“事先告知、视为管理”科学可行的管理途径与方法,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实践参考。
擅自停业;事先告知;视为管理
常理,持证人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以满足消费者吸烟需求。但有时,持证人因故需要暂停营业,按规定则应当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实践中,一些持证人却不主动提出停业申请,而擅自停业,且期限有长有短。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做出了明确的管理流程办理规定,却对“六个月内擅自停业问题”尚未有具体的管理流程规定,以致一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采取停止供货[1]、直接执行停业或代办停业手续[2]以及停业整顿[3]来进行管理,持证人对这些管理模式存有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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