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2016-02-01李豪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李 豪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刑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李 豪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但理念上的滞后、立法上的缺陷、程序上的困难等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认罪处罚有关制度科学有序发展。本文拟立足于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有立法规定基础,深入分析我国认罪处罚的相关制度,立足现存的重点和难点,提出一定的改进措施,期待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
刑事诉讼;认罪认罚;认定标准;从宽幅度
一、我国立法在认罪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立法及司法解释不够明确
1.被告人认罪标准
“认罪的被告人”首次出现在2003年,当时,我国《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对此进行相应的界定,但十多年过去以后,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罪”形式、内涵均未有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①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被告虚假认罪的情况,如被告处于从轻、减轻刑罚的考虑或其他非法用途在表面上进行虚伪认罪,或者采取不完全认罪方式,钻相关条文的空子。
2.对认罪的时间点未予以明确
被告人认罪在不同阶段所能体现出来的主观意愿和客观价值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侦查期间认罪的经济效益较好,能较大的减少侦察资源被浪费,而起诉期间、审判期间认罪,对司法资源的节约比较有限。故此,对被告人认罪期间应予以明确。②然而,纵观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对被告人认罪从宽处罚均是一概而论,并没有区分不同的诉讼环节认罪有机会获得相应从宽幅度,任何阶段的认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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