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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捕后继续侦查建议适用研究

2016-02-01刘倩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建议

刘 倩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捕后继续侦查建议适用研究

刘 倩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审查逮捕作为案件进入检察阶段的第一道关卡,应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加强检察引导侦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捕后继续侦查建议作为引导侦查机制,能够增强公安的证据意识,及时引导固定证据,为顺利起诉、审判打好基础。应通过建立公检、捕诉衔接等机制,解决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说理性不高、公安消极对待等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捕后继续侦查建议;引导侦查;证据意识

一、捕后继续侦查建议特征分析

捕后继续侦查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发现证据仍有欠缺,为有效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制作捕后继续侦查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刑诉规则审查批捕章节中第318条之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捕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此条法律条文就是在新检察业务系统中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法律来源。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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