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主义视角下的公共卫生规制
2016-02-01苏玉菊
伦理学研究 2016年6期
苏玉菊
父爱主义视角下的公共卫生规制
苏玉菊
在公共卫生规制中,政府常常依据父爱主义原则对个人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以维护(或增进)个人福祉。当对非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弱父爱主义;当对自愿的涉己行为进行干预时,依据的是强父爱主义。其中,弱父爱主义因其是对行为人“非自愿”(非理性)的补正以帮助其恢复到“自愿”(理性)状态,因而较容易得到辩护。但是,强父爱主义是对行为人自愿的涉己行为的干预,因行为人并非欠缺理性,因而在论证上存在困难。在公共卫生规制中,弱父爱主义是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强父爱主义是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父爱主义;涉己行为;对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对个人自冒风险的防范
一、父爱主义的理论基础
根据《法律哲学:百科全书》所载,父爱主义(paternalism,又称父权主义、家长主义)一词来自拉丁语pater,意指像父亲那样地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1]。《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对父爱主义的定义是:政府因对公民的个人事务负责所采取的政策或者措施,尤其是指政府采用强硬手段为公民提供生活所需或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制[2]。《牛津学习辞典》把父爱主义定义为:一种体制下的政府或者雇主通过向被统治下的人民或者被雇佣的人提供必需品而保护他们,但是却不给他们任何选择的责任或自由[3]。汤姆·比彻姆(Tom L.Beauchamp)对父爱主义的解释是,“一个人的自主被其他人的有意限制,限制他人自主的人的行为因其对被限制人的帮助而被证明为是正当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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