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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范*南京审计大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名称:论地方立法权的改革及其影响
——以江浙设区市为考察对象(项目标号:2015041S)。

2016-02-01陈逸扬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陈逸扬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5



论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范*南京审计大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名称:论地方立法权的改革及其影响——以江浙设区市为考察对象(项目标号:2015041S)。

陈逸扬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南京211815

摘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能存在立法权滥用、立法能力不足、影响法制统一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一些规制。首先要健全人大机制,完善民主程序,其次要细化省级和市级立法权限的划分,再次应当健全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背景

(一)历史背景

在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下,地方立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把立法权下放到省级人大;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1982年宪法,对国家的正式立法结构做了彻底改动;1986年,全国人大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修改,立法权延伸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①在本次立法法修改之前,地方立法的主体包括省级行政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次立法法的修改,将立法权限向所有设区的市扩容,将“较大的市”改为“设区的市”。

(二)设区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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