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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2016-08-08张诗悦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张诗悦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论刑法的谦抑性文献综述

张诗悦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刑法的谦抑性,指刑法的最后性和不可替代性,在现今轻刑化趋势的指导下,刑法的谦抑性日益成为倡导的主趋势,这在最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较为明显的体现出来。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法谦抑不等同于完全的摒弃,应当保障报应与预防、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所以说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界定刑法谦抑的范围便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谦抑性;轻刑化;非犯罪化;宽容性;犯罪成本

一、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诠释

(一)刑法谦抑性的含义

最早的刑法谦抑性的提出者是甘雨沛、何鹏中认为“谦抑就是意味着缩减。”①并采用列举的方式阐释了谦抑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以此来为谦抑的理论化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这里面,有一些学者觉得,要定义刑法的谦抑性应该以最后手段为着重点。例如著名教授陈兴良认为,相关的立法者应当通过最小的支出,甚至是不需要刑罚,来换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并以此来对其他的犯罪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预防。而张明楷教授则主张,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其实指的就是,刑法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对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进行严格的控制,也就是说,所有的通过运用其他法律就能够得到有效抑制的行为,并且能够对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时,就不要把它规定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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