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职能定位
2016-02-01周崇聪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周崇聪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派驻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职能定位
周崇聪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摘要:派驻检察室作为新生事物在各个乡镇得以发展,但其职能未从法律上得以确定,仍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检察室是否能够参与的社会管理的过程之中,以及该如何参与,如何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不仅是检察室探索发展的过程,还是推动检察机关创新发展的过程。通过论证,将从能否参与、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两个角度去分析检察室职能的定位。
关键词:派驻检察室;社会管理;职能创新
一、为何能参与
派驻乡镇检察室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设立,在80-90年代得到快速的发展,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检察权力滥用,最终于1997年后被最高检要求整顿和撤并。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得到重新启用,以“促进检力下沉,延伸法律触角”为目标,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然而迟迟未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其职能,仅有最高检于2010年10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指导意见》给予了规定,对派驻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也只是粗略的规定。对其能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传统的观点认为“检察室应当重于监督职能,不应过多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而社会管理理论则认为“检察室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不应只侧重于监督,还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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