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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2016-02-01杨锡武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杨锡武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湖南 张家界 427000



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杨锡武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湖南张家界427000

摘要: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出于对于登记证书的信赖而与实际上的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时乃是出于善意,则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的实际所有人不能要求其返还原物。善意取的制度构建目的乃是在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寻得恰当之平衡点,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简单介绍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物权变动

善意制度的构建乃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一种交易规则,其价值天平的两端乃是所有权之保护和交易安全之保障,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动产领域的善意取得乃是长久以来的传统和经验,也是学界的共识,但是在不动产领域,善意取得却存在着许多的争议。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再到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学界对于此问题的讨论非常之多,本文拟探讨这一问题。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一般认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系以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为发端的。①即“交给占有之手,而且仅该手,必须对物的返还承担担保。”按照此种原则,任意一个把自己动产交给他人者,只能向他人请求返还,而如果他人将其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则仅仅只能向该他人请求损害赔偿,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其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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