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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的理解与审视

2016-02-01郝春晖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郝春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法教义学的理解与审视

郝春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摘要:法教义学受自德国,现代法教义学以对现行实在法秩序的信奉为前提,进行体系化与解释工作,并允许法体系内的批判与价值判断,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同时实现个案正义。虽然有待完善和发展,但目前来说遵循法教义学的思路仍应是司法实践的首选,因为现代法教义学能够始终坚持依法裁判的立场,并且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稳定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传统法教义学;现代法教义学;价值判断

传统法教义学强调在法教义学内部进行形式化的解释和推理,尽可能避免对规范性价值预设的质疑,最大限度地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滞后性问题日益凸显,大量疑难案件的涌现使得学界出现了对法教义学理论的“扬弃”之争。本文希望通过对“法教义学”这一概念的探讨,明晰当代法教义学的内涵,探讨法教义学在当下的存在价值。

一、法教义学的概念演变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教义学起源于对罗马法的诠释,法学家对法律的诠释是建立在对法律条文之“神圣性、权威性的确信”的基础之上的[2],这种诠释是实践性的,而非理论性的。自19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热衷于对法律概念进行扩展及分析,构建法律体系,并将概念体系运用于司法裁判[3],法教义学走向了概念法学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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