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异形载体复制展览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16-02-01张瑶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张 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美术作品异形载体复制展览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张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美术馆对馆藏美术作品以异形载体复制的方式来丰富展览形式已很常见,但在该复制方式是否属于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不甚明了的情况下,美术馆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也仍存疑。本文拟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来对这类复制展览行为的性质做出进一步的认定和思考。
关键词:异形载体复制展览;复制权;合理使用
一、问题的提出
如今3D艺术展览、体验式参与等追求立体化视觉效果,高参与度、多层次感官享受的艺术展览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这不仅是艺术与科技的完美结合,也是对人们多样化艺术欣赏需求做出的反馈。但是对于这类复制行为是否属于对原画作的复制,是否可以将其纳入合理使用范畴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二、异形载体复制的性质界定
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以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13条都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相比较可发现,修订草案中对作品复制的方式进行了概括与扩张,涵盖了数字化复制方式;同时,修订草案中对复制件载体应为有形载体进行了明确限定;但是两者都对该有形载体的空间维度是否需要保持一致并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这一问题,学界仍存在分歧,一类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复制权应作狭义解释,不应涵盖不同空间维度载体间的复制行为,持此观点的有刘春田教授①以及人大法工委的胡康生先生②和姚红女士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