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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略论

2016-02-01王振友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王振友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 102206



民事诉讼监督若干问题略论

王振友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102206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迎来压力,面临新的挑战。本文从工作机制、诉讼监督制度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化解民事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推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依职权监督;复查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审查、案件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确立了受理、审查和管理相分离模式,明确了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的界限。

一、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变革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全方位监督,即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实行从受理到执行终结的全程监督。与此相对应的是,民行检察工作因机构、人员、理念等原因,与所担负的职责要求还不相适应。①唯有构建监督资源一体化工作机制,②形成监督合力,才能应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带来的冲击。

(一)构建外部一体化机制,加强与控告检察部门在案件受理、服判息诉等工作上的有效协作与配合,使监督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监督效果

《监督规则》确立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受审分离机制,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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