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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2016-02-01王硕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王 硕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论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王硕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摘要:强制性法律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分析是合同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本文通过强制性规范界定概念、明晰分类、价值衡量以及立法完善这四个大步骤。将强制性规范的内涵、外延剥离分析,最终达到完善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效力;价值衡量;效力性强制规定

《合同法》中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无效。从司法角度来看,这个规定虽然有一定的缩小合同无效范围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认,这个规定成为了通过个人意志去自由追求利益的一个巨大障碍。不利于市场自由交易,甚至可能被恶意利用,变成拒绝履行合同的借口。

国家公权力干涉经济、社会是通过强制性法律体现的。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而有效合同则是遵守了《合同法》的。这就需要对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进行合理的界定、价值衡量等,使得合同效力的制度不断完善。

一、强制性规范的界定

(一)强制性规范的概念

以当事人的意志能否转移规范的适用作为标准,通过对比,才能得出强制性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分为两种: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专指那些必须完全依照、服从法律规定适用、不得以个人的意志影响法律适用的规范。如《合同法》中规定不得转包的相关条文。强制性规范规定的法律法规十分的明确,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随便变更和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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