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02-01
天津人大 2016年6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会期不少于两天。”
2.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不少于一天。”
3.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5.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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