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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2016-02-01强媛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制度

强 媛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浅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强媛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证人是诉讼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参与人,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有利于改善我国证人出庭率低、作证难的现状。应加强对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从证人保护的范围、责任主体等几个方面提出建议,构建完善的证人保护体系,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以程序正义带动实体正义,实现诉讼价值。

证人保护;司法改革;立法缺陷

证人保护并非是一个新的话题,如何更好的为证人提供保护使其放心出庭完成作证义务,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法律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我国当前关于证人保护的条文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缺乏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法条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主要从证人保护制度的法理依据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提出有效解决路径及方法。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法理依据

各国法律对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由来已久,司法实践中,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不计其数。证人保护工作不到位,证人缺乏应有的安全感,直接导致了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的现状。老百姓心里普遍存在着“不敢作证,作证极易遭犯罪分子打击报复”的心理。据统计,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3%。[1]我国法律将证人作证规定为一种强制性义务,有义务即意味着有权利。证人向国家履行了义务,国家享有了作证效果,理应保障证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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