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伪基站实施犯罪罪名问题思考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内容修改
2016-09-21于天淼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于天淼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关于利用伪基站实施犯罪罪名问题思考
——基于《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内容修改
于天淼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随着无线电技术的迅速发展,利用伪基站向不特定用户发送大量垃圾短信、拨打推广电话等犯罪行为日益猖狂,造成大量用户短时间脱网,严重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然而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却长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实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完美的解决了这一问题长期存在的争议,为利用伪基站向不特定用户大量发送短信的行为罪名界别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伪基站;无线电频率;电信通讯;刑法修正案(九)
一、伪基站犯罪问题概述
(一)伪基站的概念解析
通信基站,即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是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是指在有限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基站是移动通信中组成蜂窝小区的基本单元,完成移动通信网和移动通信用户之间的通信和管理功能①。因此,基站的设置、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正规基站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取得相关的电台执照、进网许可证以及无线电发射核准的相关许可证件②。
伪基站是指那些具有合法基站发送通讯信号的功能,但是未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申请的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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