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
2016-02-01郝盼军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制度
郝盼军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
郝盼军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娄底417000
现今就我国“《物权法》”而言并没有针对不动产物权(以下英文简称REI)以及动产物权两者之间的善意取得予以明确区分,更没有关于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以下英文简称FPORE)在善意取得方面的适用规定。理论界当前对于FPORE能否在善意取得相关制度中予以适用具有不同的看法,而本文基于此就FPORE予以概述,然后探讨善意取得相关制度需要排除FPORE适用。以期为后续关于FPORE方面以及REI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
善意取得;不动产;冒名处分
众所周知善意取得相关立法和制度史上仅仅是规定了物权存在的公示错误方面条例,而善意取得在实际理论依据和相应的立法理由方面则主要是为了对交易安全以及公信度进行有效维护。可以说法律存在即为当事人双方利益而起到平衡作用并对其财产安全予以保障,但是并没有允许在所有交易领域中第三人均能够通过权力虚像来获取他人权利实像[1],因此对于“《物权法》”就需要对其善意取得相关制度增加不动产具体获取成立要件。
一、初探FPORE概述
在“《物权法》”中的第106-108相关条例中对于善意取得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善意取得实际规定的构成要件却存在一定设计不足,换句话讲具有潜在缺陷,进而导致一些FPORE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方面困惑。通过举例来讲,如甲某骗取乙某房产证并将其身份证以及签名进行了伪造,以假冒形式和完全不知情的丙某进行了关于乙某房产方面的买卖合同,并通过伪造签章实现了乙某产权转移,丙某由此向甲某支付相应房产购买款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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